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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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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
《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》第23条第1款初步确立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信息共享的基本规则,实践中“告知-知情-同意”是其基本运行框架。然而,该规则在内容和配套举措方面还十分单薄,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:停留于“告知-知情-同意”有效性存疑的窘境,一律要求书面授权或同意将使金融机构承受较重的负担,对个人金融信息的差异性关注不足。通过比较欧美混业经营体制下的信息共享制度,本文发现我国当前在告知义务履行、授权模式选择、例外事由设定、信息差异化保护利用方面亦存在不足。立法者应当认识到,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内信息共享属于一般个人信息共享的特殊机制,肩负着我国金融创新与发展的重大使命,应当与一般的个人信息共享区别对待。建议以利用与保护相平衡为调整目标,改革授权模式,采用择出同意模式,放宽目的限制,促进信息的利用;限缩改革后授权模式的适用范围以及信息共享的范围,优化告知义务,明确责任规则。

作者: 邢会强 姜帅
作者单位:
期刊: 世界民族
年.(期):页码 2021.(6):0-0
中图分类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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